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提高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按照《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按照《工作规则》要求做好宣传动员,开展2022年度计价依据问题征集,收集整理相关企业及个人的意见建议,填写《计价依据问题反馈表》和《计价依据问题反馈汇总表》。
二、上述材料电子版请于2022年8月31日前报送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其中《计价依据问题反馈汇总表》需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盖章后提交扫描版。
联系人:王嘉辰,电话:0531-51765512,电子信箱:wangjiachen@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4日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工作规则
为深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造价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制定本规则。
一、总体要求
1.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定期调查、行业共编、专家评审、动态调整的新型工作手段,建立计价依据与市场变化的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现行计价依据体系,提高计价依据适用性,更好满足市场需要。
2.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山东省现行各专业工程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人材机价格,以及省发布的指导管理工程造价计价的各类规定和政策。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工作,具体任务由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和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二、意见征集
1.计价依据集中意见征集,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对于热点、难点、急用问题,可灵活开展专项意见征集。
2.计价依据意见征集的对象包括且不限于建筑市场中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工程造价研究机构和人员,计价软件开发企业,造价工程师和造价专业人员等均可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参与意见征集。
3.参与意见征集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计价依据问题反馈表》(附件1)。提出具体修编或者增补建议的,宜一并提供相关详细数据、测算过程及其他证明材料,并注明联系方式,为编制组后续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4.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和个人反馈的意见,经筛选后汇总整理,填写《计价依据问题反馈汇总表》(附件2),连同反馈表一并报送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
三、调整与发布
1.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工作,组建编制组。编制人员从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库以及市场有关主体中遴选,充分发挥企业、科研单位、社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在计价依据编制中的基础作用,提高编制主体的广泛性、代表性。
2.计价依据动态调整包括修订、增补、勘误等内容,按照准备、编制初稿、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五个步骤开展工作。
(1)准备:编制组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和梳理,筛选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意见,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编的原则确定编制计划和工作大纲,并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清单、编制原则、编制依据、主要内容、编制组人员分工、进度安排等。
(2)编制初稿: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工作,深入了解情况、广泛收集数据,对编制中的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编制完成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成果初稿,并选取典型工程开展水平测算。
(3)征求意见:编制组形成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成果征求意见稿后,应面向市场主体定向或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正文和编制说明等资料。
(4)审查:编制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后,形成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成果送审文件。送审文件应包括正文、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成果的审查一般采取专家会议审查的形式。编制组报告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总体情况、主要工作成果、实际测算水平等,审查专家出具审查结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5)批准发布: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文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发布。
3.计价依据调整工作完成后,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应将意见征集反馈表、计算底稿、编制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等基础资料和成果存档。
四、实施与宣贯
1.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成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为市场主体编制各类造价文件的参考。
2.计价依据动态调整成果发布后,省标准造价中心和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贯培训。
五、组织保障
1.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机构和人员。拓展调查渠道,加强计价依据意见征集的宣传动员和搜集整理,丰富工作手段,做好计价依据的实施指导。
2.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工程造价领域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计价依据动态管理工作,反馈调整意见建议,参加修编测算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信用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