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9-28 18:19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将“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写入纲要,同年,在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中强调要“突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工作安排,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提高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关于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全社会提供高品质建筑产品,助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着手文稿撰写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充分学习广东省成熟经验基础上,形成了《通知》初稿。分别于2025年6月、7月,到济南、青岛、聊城等地调研工程质量管控工作,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深入交流,充分征求建筑工程各参建企业意见,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8月16日,印发通知征求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同步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委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专家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终稿。

三、主要内容

(一)施工前,建设单位要严格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含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依法组织招标,不得迫使参建各方低于成本价承揽任务,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在施工合同中完整、准确约定工作内容、合同价格风险分担方式等。要向参建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相关资料要严格委托勘察设计,组织勘察报告验收、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在委托设计时,不得提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要求,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施工中,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现场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质量管控节点监督检查,有效防控隔音差、串味、渗漏、开裂等住宅工程质量易发问题。加强建材、部品部件、设备采购管理严格委托检验检测,落实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参与或委托监理单位实施进场验收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违规检测。要加强对现场派驻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管理。要落实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三)完工后,建设单位要确保合格交付并履行长期质量责任。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申请消防验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按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及时移交工程档案。要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先验房后收房制度,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要建立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组织维修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并对损失先行赔偿。对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先进行紧急抢修维修完成后组织验收,对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全面推行质量监督标准化,强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质量问题整改,加强信用监管,将建设单位履行工程质量责任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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