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zjt.shandong.gov.cn)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3627/index.html)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参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二)公开形式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jt.shandong.gov.cn)。
2.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119295/index.html)。
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微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微信公众号:shandongzfcxjst。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同时,在省档案馆(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1619号;查档电话:0531-51766601, 0531-51766602;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省图书馆(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2912号山东省图书馆3楼报刊部政府信息公开窗口;联系方式:0531-85590878,85590762;查阅服务时间:周二至周五9:00—17:30)等场所设置相关信息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的编排体系
1.目录导航。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对分类目录采取逐级展示的方式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分类类目时,自动展开所属的下级类目,并列出该类目下所有的信息条目或信息来源链接,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或链接,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目录索引。以目录卡片形式列出文件类公开事项的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号、公开方式、标题、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组配分类等。每条公开信息对应一张索引卡片。
3.信息检索。提供简单(标题和全文)检索、高级(组合)检索两种方式。简单检索支持任意词组的查询等。高级检索在简单检索的基础上,增加对核心元数据的组合查询等。两种方式都支持在结果中的二次检索。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
本机关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大楼205办公室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电话:0531-51765082、51765077(此电话只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涉及信访、举报、投诉等信访类事项和其他业务类咨询事项此电话接听人员无权受理;
“咨询、投诉”,请联系:0531-51765005、5006;
“企业资质”业务,请点击→“行政许可处”页面;
“人员证书”或“执业资格考试”业务,请点击→“培训注册中心”页面;
“处室、单位职能及电话号码”查询,请点击→“机构设置”页面;
“信访”业务,请联系:0531-51765003)
传真:0531-51765001
电子信箱:sdzjxxgk@shandong.cn (此邮箱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专用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投诉、咨询、举报、信访等事项)
2.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50001。
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首页-依申请公开平台上申请(网址:www.shandong.gov.cn/ysqgk/frontDeptDetail?dept=14)。
(二)申请注意事项
1.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打印,复制有效。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每一项信息应逐一编号列出清单,逐一写明信息名称、文号及特征性描述。其中,信息特征性描述指向须明确、特定,不使用“等”“相关”“所有”“全部”“包括”“不限于”“历次”等概括性用语,否则,会导致申请内容指向不明,致使本机关对该指向不明的申请内容无法处理。
申请内容以申请表单为准,请勿在附件中夹带申请内容,否则受理机关将无法准确分辨,致使遗漏申请内容。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邮箱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
5.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办理期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4.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邮政编码:250001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7:00(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电话:0531-51765082、51765077(此电话只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涉及信访、举报、投诉等信访类事项和其他业务类咨询事项此电话接听人员无权受理;
“咨询、投诉”,请联系:0531-51765005、5006;
“企业资质”业务,请点击→“行政许可处”页面;
“人员证书”或“执业资格考试”业务,请点击→“培训注册中心”页面;
“处室、单位职能及电话号码”查询,请点击→“机构设置”页面;
“信访”业务,请联系:0531-51765003)
传真:0531-51765001
电子信箱:sdzjxxgk@shandong.cn (此邮箱为政府信息公开专用回复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投诉、咨询、举报、信访等事项)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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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20日